2006326星期日 6:56 PM
首页 政务之窗 工程质量 施工安全 招标投标 业务管理 墙改节能 劳动保障 培训教育 行政许可 建筑统计
工程管理总程序
招标投标
缴纳有关费用
质量监督申报、
安全报监、施工许可
竣工备案
资质
岗位资质
其他
 
序号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计算单位 收费依据 收取对象 减免范围 备注
1 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站 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2.6% 建安工程造价 南政办发[1999]16号 建设单位    
2 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墙改节能费 8元 建筑面积
(㎡)
南发计[2003]16号 建设单位 工业项目、教育项目免收  
3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质量监督费 已监理,工程造价的0.7‰
未监理,工程造价的1.75‰
建安工程造价 鲁价费发[2001]301号 建设单位    
4 市建筑业管理处 定额测定费 0.9‰ 建安工程造价 鲁价费发[2001]301号 施工单位    
5 市建筑业管理处 工资担保金 2% 合同价 鲁建发[2004]23号 建设单位
施工单位
工业项目免收  
6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交易服务费 0.8‰-1.4‰ 中标价 鲁价费发[2001]243 建设单位
施工单位
   
 
  注:
1.劳保费,已改称养老保障金,按工程形象进度由劳保站(联系人:庄秀珍86166137)拨付给施工单位,拨付比例依据施工单位的性质、资质而不同(30%—80%)
2.墙改节能费,
(一)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工程,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不足80%,墙体节能费不予返还;
(二)除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的其他建筑工程,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不足30%,墙体节能费不予返还;
(三)墙改节能费返还给建设单位,建设单位应于工程主体竣工后,向建管处墙改办(联系人:逄增贵86168500)提出验收申请,未经墙改办验收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工程,墙体节能费不予返还。
3.担保金,工程竣工验收后,工程已结算,建设单位已拨付工程款达到95%即可返还。(联系人:丁肇彬86113095)
(一) 建设单位返还担保金须提交的材料:
⑴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备案表
⑵工程款已拨至95%的证明
⑶收款收据
(二) 施工单位返还担保金须提交的材料:
⑴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备案表
⑵施工单位出具的该工程不拖欠费用的证明
⑶收款收据
主办:胶南市建筑业管理处 鲁ICP备05121800号 技术支持:青岛亿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
建议使用1024×768分辨率 IE6.0以上版本浏览器 IE6.0下载
地址:山东省青岛市鞍山二路颐和广厦903。电话:0532-86100206 传真:0532-86100207 E_mail: [email protected]