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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号 |
收费部门 |
收费项目 |
收费标准 |
计算单位 |
收费依据 |
收取对象 |
减免范围 |
备注 |
1 |
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站 |
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 |
2.6% |
建安工程造价 |
南政办发[1999]16号 |
建设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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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 |
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|
墙改节能费 |
8元 |
建筑面积
(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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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发计[2003]16号 |
建设单位 |
工业项目、教育项目免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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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 |
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|
质量监督费 |
已监理,工程造价的0.7‰
未监理,工程造价的1.75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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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安工程造价 |
鲁价费发[2001]301号 |
建设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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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 |
市建筑业管理处 |
定额测定费 |
0.9‰ |
建安工程造价 |
鲁价费发[2001]301号 |
施工单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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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|
市建筑业管理处 |
工资担保金 |
2% |
合同价 |
鲁建发[2004]23号 |
建设单位
施工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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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业项目免收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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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 |
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|
交易服务费 |
0.8‰-1.4‰ |
中标价 |
鲁价费发[2001]243 |
建设单位
施工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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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:
1.劳保费,已改称养老保障金,按工程形象进度由劳保站(联系人:庄秀珍86166137)拨付给施工单位,拨付比例依据施工单位的性质、资质而不同(30%—80%)
2.墙改节能费,
(一)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工程,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不足80%,墙体节能费不予返还;
(二)除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的其他建筑工程,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不足30%,墙体节能费不予返还;
(三)墙改节能费返还给建设单位,建设单位应于工程主体竣工后,向建管处墙改办(联系人:逄增贵86168500)提出验收申请,未经墙改办验收擅自进行墙面隐蔽处理的工程,墙体节能费不予返还。
3.担保金,工程竣工验收后,工程已结算,建设单位已拨付工程款达到95%即可返还。(联系人:丁肇彬86113095)
(一) 建设单位返还担保金须提交的材料:
⑴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备案表
⑵工程款已拨至95%的证明
⑶收款收据
(二) 施工单位返还担保金须提交的材料:
⑴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备案表
⑵施工单位出具的该工程不拖欠费用的证明
⑶收款收据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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